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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财会〔2019〕21号
2019-04-26

索引号: 006939991/2019-00480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9-04-26

名称: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号: 粤财会〔2019〕21号

发布日期: 2019-04-26

主题词: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财会〔201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予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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