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单位将其自建的供水管道,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内部供水管道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单位将其自建的供水管道,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内部供水管道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虎门镇政务服务中心
编码
440214282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款,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责任事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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