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农村局
编码
440217130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第十九条,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第十一条
责任事项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等,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法制宣贯和引导、咨询服务; 2.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核审责任:审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核审后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事由与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6.决定责任:单位负责人授权业务科室制作处理决定文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送达当事人的,在7日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及时送达;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对屠宰厂未按照规定开展违禁药物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农村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