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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编码

440724008000

类别

行政确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第一至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第一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任事项

1.事前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受理。 3.审查责任: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审查。 4.决定责任: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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