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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作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作废的通告

2024-12-16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作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的通告》规定,从2024年11月1日起,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三联平推式,规格:210mm×139.7mm)、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一联卷式,规格:76mm×177.8mm)、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三联平推式,医疗门诊专用,规格241mm×93.13mm)停止使用。2024年11月30日前,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上述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截止2024年11月30日,以下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其应缴销未缴销的普通发票(详见附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作废。

特此通告。

附件:截止2024年11月30日应缴销未缴销普通发票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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