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化州市水务局
编码
440216092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第十三条,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第三款
责任事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反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 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对未经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化州市水务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