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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特色小(城)镇创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青发改规划〔2019〕651号
2019-12-26
01500029X/2019-0047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td>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处成文日期 :2019-12-26 04:15
发文字号 :青发改规划〔2019〕651号是否有效 :
标题: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特色小(城)镇创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特色小(城)镇创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科学规范有序推进我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工作,现对《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特色小(城)镇创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划〔2019 〕 238 号)第五条奖补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第五条 奖补范围。主要用于奖补列入省政府公布创建名单及通过年度评估完成创建目标予以正式命名的特色小(城)镇建设;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光大银行融资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建设;用于支持“一镇一业”特色主导产业培育,包括特色农牧业、特色加工业、高原旅游、文化、体育等对特色小(城)镇产业主攻方向具有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平台和项目;用于支持特色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等项目建设;支持特色小(城)镇规划编制及前期项目;国家安排特色小(城)镇试点项目配套;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项目以及开展专家调研、专家咨询、评估验收等工作经费;省级特色小(城)镇规划实施第三方监理费用。

特此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9 年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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