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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青海省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政办〔2021〕41号
2021-06-0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青海省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政办〔2021〕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21年青海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 点》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青海省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 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 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 办发〔2020〕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 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聚力破解“放管服”改 革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着力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优两高”提供 有力支撑。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

(一)编制公布省级层面现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行 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子项(业务办理 项)等各类要素。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对行政许可 实施情况的监督。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二)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 审批事项,不断提高向基层放权的精准度和合理性。2021年6 月底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三)编制公布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明确设 定行政备案事项的权限,规范实施备案程序,严防以备案之名行 审批之实。系统梳理省级层面设定的企业年检、年报事项,分批 次推进年检改年报,推动年报事项“多报合一、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司法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完善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 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 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压缩审批时间。对具备条件的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 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 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 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 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 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 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 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全面开展投资平台全程线上审 批,实现“一网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省政府相关部门 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 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 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 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推行涉企经 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 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推动建立完善备案管理、告知承 诺办法,简化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条件、材料、程序,提 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准营环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 施,推行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 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推动减少各类 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 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 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二、持续提升监管水平

(九)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 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 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 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 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纵深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修订完善行政裁 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不规范等行政执法行 为。鼓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 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以罚代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进行结合,减少对守法诚信 企业的检查次数。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 围,进一步建立健全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做好“两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部 分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政府审改办牵 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完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省内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 和信用修复的有关意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省政府 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梳理制定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督促省政府相关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梳理明确重点监管事项,制定省级 层面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制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制定完善市场监管、 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等领域行 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 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标准“领跑者”制度。引导企业进行企业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在更多领域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机制,引入 第三方机构科学评估企业标准的质量,推动企业标准水平持续 提升。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城管领域执法公平公正。督促各地区城市管理 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 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影响。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 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守好质量和安全底线。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重要环节、重点项目特 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专项检查,对有投诉举报、涉及公共场所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对其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 位按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医药领域监管。重点整治医药机构及其他服务 机构的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规支付医 保待遇、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等问题的监管。完善欺诈骗 保线索移交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实行部门联合监管。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 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复诊、互联网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 等服务,研究制定互联网健康咨询流程和标准,探索根据病种分 级分类实施互联网问诊管理,实现线上咨询、线下诊疗衔接。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开展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出台《青海省加 强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切实整治成品油市场乱象,保证成品油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市场监管 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

(二十二)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完善全省一体化 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动跨地区、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加大对各市州县的工作指导力度,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 必进,加快各地各部门“一网通办”进度。对限定仅线上办理等 不合理做法及时进行纠正,允许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 办理方式,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 务。完善“青松办”功能,加大“青松办”宣传应用力度,进一 步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强化基层服务能 力建设,依托青海政务服务平台二期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 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下沉与网上办理,逐步推进 省、市州、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网上政务服务五级覆 盖联动。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 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广使用“电子税务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 缴费服务,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 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 续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 负担。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水电气暖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 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 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路 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 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牵 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 节全程网上办。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二十七)优化医疗服务。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 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检查检验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疗机构互 认,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身份证、 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保护参保群众隐私,减少重复 办卡负担。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强全 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能力,2021年底前实 现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事项异地办理。同 时,开展具有我省特色的“跨省通办”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政府审改办、省公安 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 局、省医保局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完善省、市、县、乡镇 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持续 改进窗口服务,推进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普遍推行首问负责、一 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 件事”角度出发,将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打包,提供套餐 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公布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由一家 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配合部门分头办理,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 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避免企业和群众来回跑。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审改办牵头,省政府 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2021年底前,全省 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整合为“12345”便民服务热线 (简称12345热线),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同 时,优化流程和资源配置,实现热线受理与后台办理服务紧密衔 接,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 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省政府相关 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落实不动产抵押业务便利政策。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青海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 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保业务办理。优化社保缴费业 务流程,扩大“不见面”服务范围,实现企业缴社保费基本能网 上办理,年底前实现个人缴费基本能“掌上办理”,实现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办理”。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 项,压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 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严格落实便民惠民医保政策。推动实现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线上办理,清理医保定点机构不必要的申请条件和要 求,以及与医保管理无关的申请条件,缩短办理时限,将更多符 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 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报销的范围,2022年底前每个县都要确定 一个定点的医疗机构,能够直接报销包括门诊费在内的医疗 费用。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十五)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相关 部门间数据共享,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残疾 人、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等信息进行大 数据分析,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畅通困难群众求助 热线(“12345”热线),完善特殊困难残疾人访视制度,对符合 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开展救助。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省残联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推进动产和权力 担保统一登记便利化。加快普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支 持中小微企业破解首贷难,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受益面。

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 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十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 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 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省政府部门和地方 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 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 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 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 涨价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 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 政府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 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 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 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 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 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省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行 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 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 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优化专利申请受理服务质 量,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 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四十)支持各地区探索创新。对标外省市先进和最佳实践,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鼓励各地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 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形成可在全省复制推 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责任单位: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 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一)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充分听取 各方面意见,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完 善“好差评”制度,运用好“好差评”结果,倒逼政府部门深化 改革、改进服务。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做好《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加快《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立法工作进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 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三)开展青海省营商环境优化KAP(知识、态度、实 践)调查研究。

责任单位: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 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十四)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及 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全省财政资金 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 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 分工负责

(四十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该减必减、该降必降”原则,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 供支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对公用事业等领域涉企 收费开展检查,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 违法加价等行为,坚决避免减税降费红利被截留。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七)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 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整治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 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 示,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

责任单位:青海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行 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全面自查,2021年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 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乱收费问题 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 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九)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按照国家统一部 署,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加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公安等部门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做好就业保障和服 务。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 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牵 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加大就业服务供给。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 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 不合理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行“一点 存档、多点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 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一)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依据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的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 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二)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合理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标准,推动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培训 资金使用范围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延长以工代训政策 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 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 开展学徒制培训,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 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 构设立。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牵 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三)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 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 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 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 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 政策,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 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 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 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人行西宁中心支 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青 海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四)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 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 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 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 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青信融”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 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 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 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 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 等价格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省医保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 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 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五)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 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 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 力。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动二 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规范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进入 市场,指导地方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 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 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 便利。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 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五十六)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 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 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 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 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 进入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 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 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财政厅 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 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 策。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八)继续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适时调整优化精准防 控措施,加快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对出现散发病例的区域加 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 人员防护、乘客测温等措施。支持旅游景区、剧场等演出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餐饮业、住宿业在做好疫情 防控前提下恢复发展。总结推广疫情防控中服务企业的经验做 法,将行之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清 理取消不合时宜的管控措施和临时性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 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 制,整体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加强工作力量,抓好改革任务落 实。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要强化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推动重点改革取得实 效。对改革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企业、群众利益的,公开曝光、严肃问 责;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表扬激励,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和典 型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对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 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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