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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04-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1-04-02

废止失效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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