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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2021-12-29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政策,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关 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 〕 29 号), 以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 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计征方式。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对港澳供水按照 协议或合同水价计征;其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 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 准和坐收坐支。

四、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 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图片1.jpg

附件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源 标准 取用水类别地表水地下水备注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超采区限采区一般区域超采区限采区一般区域
城乡生活取用水0.202.001.000.500.25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 程每立方米 0.02 元
生产、经营取用水0.204.002.001.000.50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生产、经营 取用水的地下水标准执行;回收利用 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 准执行
核电、火力发电 贯流式冷却取用水0.0054.002.001.000.50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 取用水大中型0.007////
小型0.005
对香港、澳门供水5%////
其它取用水0.204.002.001.000.50

备注:1.地热水、矿泉水等纳入资源税管理的从其规定。

2.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为0。

3.对同时向城市和农村供水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工程,自来水不同价的,按城市和农村用户实际用水量占比确定取水量,分别征收水资源费;

自来水同价的,对全部取水按城乡生活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城乡座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5.单位: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千瓦时,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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