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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

青政办〔2021〕113号
我省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

为 解决好 新市民、青年人等 等群体阶段性住房需求,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 我省 住房保障发展实际,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 青海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 》从 指导思想、基本要求、支持政策和组织保障等四方面 对全省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作了详细规定。

《 实施方案 》 明确 以 西宁市 为重点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地区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 用于 无房新市民 和 青年人 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承租对象 不设收入线门槛。租金由投资主体确定,接受政府指导,遵循“租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 原则,租金标准 应 低于同地段 、 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 实施方案 》 明确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 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 配建 等多种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和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可将闲置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库存面积大、去化周期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在完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因需求不足空置一年以上无法分配的公租房,经 市(州) 人民政府批准, 并 报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后,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确定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种建设类型。以建筑面积 不超 过 7 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具体面积由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 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 市、县 人民政府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利用非居住存量 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市、县人民政府 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 30个工作日。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开展《 实施方案 》的宣贯培训工作,指导西宁市 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加大项目督促协调力度,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推出一批能“上市”入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早解决新市民 、 青年人 群体 的阶段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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