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主 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 第 141 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 号)等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 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适当降低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三个 月内按本通知标准下发调整通知和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应在接本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和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非企业组织同时 还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确定本停车场的收费 标准,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需申报特级收费停车场的,应在三个月内到 市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 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主城区城 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 第 141 号) 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公共停放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国家投资修建的公共停车场、行政执法扣押车停车场等 露天和室内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主城区范围内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和全市范围内住宅区的露天 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主城区范围外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 场调节价。
(四)其他类型停车场收费具体定价形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制定: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结合停放场所设 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结 合停放场所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三)商场、宾馆酒店、招待所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应对住宿、消费的客人实行优惠。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区别停车场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消费的不同情况,分别采 取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月租制收费。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和确定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等级以及机场、朝天门码 头、市管旅游景点、重庆火车站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审定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收费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室内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两个收费等级:室内特级停车场、室内普通停车场。(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占用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2 吨(含) 以下货 车或 12 座(含) 以下客车为小型车; 2 吨以上货车或 12 座以上客车为大中型车。摩托车停放服务按低 于小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三)。由各停车场经营业主在政 府指导价格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三)机动车按月、年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双方协商解决。
(四)同时具有室内和露天停放功能的停车场,应分别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或调整,应在 取得重庆市《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之后,由经营业主向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 括停车场面积、停车位、出入通道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情况,并附带重庆市《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 复印件,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扣押车停放在各类停车场,不得按各自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停车场 向行政执法扣押车收取停车费必须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行政执法扣押车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应 到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城区临时占道收费停车场的设置应从严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取得市 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其收费资格的审批。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公共停放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核定 的范围外向机动车收取停车费,住宅区停车场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处公布停车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注明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牌应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非企业组织的停车场应到审批收费标准的价格主管 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汽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 2002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新建及新申办的停车场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原已 经价格主管部门审定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应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相关收费标 准的手续。原渝价[2000]740 号文件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按渝价[2000]740 号文件对各停车场审定的 收费标准的核定文件从 2003 年 3 月 26 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附件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室内特级停车场标准
一、车库为钢混结构,停车位必须在 200 个车位以上,每个车位面积不得低于长 × 宽=5×2.4 米。车场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通道不得少于 6 米,此外,还应设有紧急车辆出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和 CO 探测器,以及自动化防排 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应设应急照明系统,保障车场 24 小时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各主要干道,车场进出口等地方进行 24 小时监控,保障停车安全。
五、车场应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高标准的规范的地面标线及标牌,并为车主购买保险。
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两台以上电梯设施,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室内普通停车场标准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一、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二、设有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 小时接待服务。
附件二: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特级停车场 车型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三轮 2 小时内 3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1 元 摩托车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 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 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大中型车 2 小时内 4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 12 小时内 20 元以内 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30 元以内 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二轮摩托车 1 元/ 小时 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 超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的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 限定标准。普通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 2 小时内 2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1 元计 三轮 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 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 摩托车 24 小时内 20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大中型车 2 小时内 3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计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 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小时 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超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 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的限定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 标准。
(二) 室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三 1 元/ 小时 1 、实行按次计费的机 轮摩托车 12 小时内 6 元以内 场、码头、旅游景点按 24 小时内 12 元以内 每次 2 元计收。大中型车 2 小时内 2 元/ 小时 2 、包括公共露天停车 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 场、行政执法扣押车露 24 小时内 20 元以内 天停车场、城区临时占 道停车场。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小时 3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 1 元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24 小时内 8 元以内 小时和 24 小时的限定 标准。绞接车、拖 2 小时内 3 元/ 小时 4 、大中型车、绞接车、 挂车、超长车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 拖挂车、超长车等未经 24 小时内 30 元以内 交管部门批准在城区临 时占道停放,不得以此 作为停放依据。
附件三: 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特级停车场 车型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 2 小时内 3-4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计 三轮摩托车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 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 24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 小时的限定标准。大中型车 2 小时内 3-5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12 小时内 20 元以内 元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24 小时内 30 元以内 小时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小时 按小时累计计收,但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 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 24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 小时的限定标准。普通停车场 车型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三轮 2 小时内 2-3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摩托车 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 元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24 小时内 20 元以内 小时和 24 小时的限定 标准。大中型车 2 小时内 3-4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 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 时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小时 按小时累计计收,但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 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二)室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 2 小时内 1-2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 三轮摩托车 12 小时内 6 元以内 时 1 元计收, 但不得 24 小时内 12 元以内 超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大中型车 2 小时内 2-3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 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 时 1 元计收, 但不得 24 小时内 20 元以内 超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小时 按小时累计计收,但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 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 24 24 小时内 8 元以内 小时的限定标准。绞接车、 2 小时内 2-3 元/ 小时 超出 2 小时按每小 拖挂车、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 时 2 元计收, 但不得 超长车 24 小时内 30 元以内 超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