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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龙川县登云镇

编码

440232114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三十五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实施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龙川县登云镇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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