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广宁县林业局
编码
440232100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八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八条第一款,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理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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