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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检查核销重庆市铁路护路联防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关于检查核销重庆市铁路护路联防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渝财非税〔2015〕6号
2015-03-20

关于检查核销重庆市铁路护路联防费专用收据的通知(渝财非税〔2015〕6号)

成都铁路局: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以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149号)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的《重庆市铁路护路联防费专用收据》(简称联防费专用收据)进行重点检查和核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核销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领购使用的《重庆市铁路护路联防费专用收据》。

二、检查核销内容

检查核销你单位领购联防费专用收据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联防费专用收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2、使用票据收取的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重庆市财政局;

3、有无缺失和毁损票据情况;

4、有无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联防费专用收据行为。

三、检查核销时间

2015年5月15日至5月31日,预计10个工作日完成。

四、检查核销地点

重庆市财政局机关。请你单位于5月15日将已使用的联防费专用收据存根送达重庆市财政局。

五、有关要求

1、请你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检查和核销工作,及时安排人员做好检查和核销准备,并指定人员全程参与检查,确保检查和核销工作顺利进行。

2、将票据存根按序号清理整齐,每本票据开票金额汇总在票据封面上,并填报《重庆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对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毁损以及收款和缴款情况进行汇总。如有票据缺失或毁损的情况,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3、提交2008年至2014年铁路护路联防费缴入重庆市财政局的缴款证明。

4、已核销的联防费专用收据存根由你局自行保管。对使用完毕已满5年并且财政已核销的票据存根,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申请销毁,并填报《重庆市财政票据销毁申报表》。

联系人:唐英 联系电话:023-67575111

附件:1.重庆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2.重庆市财政票据销毁申报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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