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2004-05-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明电[2004]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5-19【实施日期】 2004-05-24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F1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