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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粮食商业供销系统亏损挂帐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粮食商业供销系统亏损挂帐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2〕101号
1992-07-2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粮食商业供销系统亏损挂帐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2〕101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解决粮食商业供销系统亏损挂帐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亏损挂帐进行全面审计。各主管部门初步清理填报的亏损挂帐数字,尚未经过审计,不得作为挂帐依据。解决亏损挂帐问题,以审计结论为准。进行审计时,按财政隶属关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对粮食企业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商业、供销社企业一九九一年底前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和核定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报省财政厅、审计局审核,作出审计结论。

二、对核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采取如下解决措施:

(一) 政策性亏损挂帐实行专户挂帐,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拨补,占用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负责贴息。

(二) 对政策性亏损的专户挂帐,其占用贷款的利率,按政策有优惠利率的继续按优惠利率执行,其余的由银行依权限给予基准利率下浮10%的照顾。

(三) 从一九九二年起,各级财政比年初预算超收的收入,拿出20%弥补粮食、商业、供销的政策性亏损挂帐。

(四) 粮食亏损挂帐继续执行粤府[1992]34号文的有关政策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

三、经审计部门核定的经营性亏损挂帐,由企业负责偿还,按现行政策分年度予以抵补。对实行承包的企业,企业超收所得部分,应拿出30%〜50%抵减;对企业违纪造成亏损或虚增亏损挂帐的,要强行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者拍卖固定资产予以抵补,确是资不抵债的,按企业《破产法》实行破产清盘。

四、具体实施工作由省财办、财政厅负责,对有关政策性亏损的具体界线,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尽快下达。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财办、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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