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威马逊”台风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28464/2014-0297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澄迈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4-08-13 12:08
- 标 题: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威马逊”台风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 文 号: 澄府办〔2014〕180号 发布日期: 2014-08-13 12:08
澄府办〔 2014 〕 180 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威马逊”台风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企事业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威马逊”台风救灾资金管理的通知》(琼府办〔 2014 〕 107 号)文件要求,为统筹各类救灾资金,规范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用好救灾资金,全力做好“威马逊”超强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用在救灾工作上,现就加强救灾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多渠道筹集救灾资金,全力保障救灾及重建资金需求。我县救灾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力性补助、上级专项资金、县本级财力资金、各部门压缩公用经费预算、调整支出结构资金和接受社会救灾捐赠资金,各类救灾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部门压缩公用经费预算、调整支出结构用于救灾支出的,应按现行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救灾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者有明确捐赠意愿,严格按照捐赠者捐赠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县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县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县财政部门后 报县政府批准,合理使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根据受灾程度、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资金安排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加快灾后重建工作。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必须用在刀刃上,确实用于因灾受损的各项支出,实行专账管理,不得用于购置一般性办公设备、单位公用经费和接待经费等与救灾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救灾资金,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四)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监督、 审计部门的审 计监督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使用救灾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救灾资金的拨付使用要求
(一)救灾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特事特办、能快则快”原则,简化审批手续,迅速优先办理。
(二)建立详细的台账,安排专人管理。根据资金的安排情况分门别类登记资金使用详细情况,将资金的使用分配、使用情况如实反映,做到资金安排有数支撑、有理可循、有据可查,如住房倒损修复补助资金发放,应将补助房屋地点、屋主姓名、房屋损坏情况、补助金额等相关情况登记造册;道路毁损修复应将道路名称、损坏地点、损坏情况、修复施工方、修复金额等情况登记清楚。
(三)拟定标准,严格执行。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文件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拟定对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补助、修复、修建等标准,县内救灾资金使用严格参照标准执行。如,县民政部门应拟定房屋倒损修复补助的标准,县交通部门拟定道路毁损修复的相关标准,县水务部门拟定水利设施毁损修复的标准等。尚没有相关标准的,由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填报,再由相关职能 部门根据各镇填报情况审核后报县政府,最后根据核定的结果执行。
(四)生活性的救灾资金,应尽量采取现金救助的方式,有条件的部门应采取“一卡通”发放。生活性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民发〔 2014 〕 1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除紧急购买救灾调拨物资外,凡涉及救灾物资、修复重建工作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高效便捷的 原则,开辟“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速度。
(六)救灾资金用于补助、修复、修建等支出必须是因“威马逊”台风而受到损坏的,严禁用于不是因“威马逊”台风受损的各项支出。
(七)拍照存档,避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救灾补助资金等问题。对于救灾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各项修复补助、直接修复、修建工作的,必须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三个节点分别拍摄至少 2 张照片为据。
(八)各镇及部门对报送的救灾资金使用计划的真实性负责。各镇报送的救灾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由县财政局按使用计划汇总后分类发送各职能部门审核,各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对应使用计划后一周内出具审核意见,各职能部门对各镇的使用计划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九)各镇根据拟定的救灾资金使用计划应与对口职能部门实行无缝对接,各部门应对乡镇的资金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避免救灾资金使用重复。
(十)上级部门下达涉及“威马逊”台风的专项补助资金或重点用于因灾受损补助的专项资金,县直各部门应拟定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杜绝和避免资金重复投入。
(十一)现阶段上级下达的财力性救灾资金和县本级财力安排的救灾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受灾群众生活和灾后城镇、涉农基础性设施的恢复重建等工作。涉及因灾生产性受损的扶持补助,现阶段暂不考虑安排。生产性的救灾扶持,各部门应在全面摸清灾情底数,科学制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规划基础上,有序安排。
(十二)各镇及单位对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无合适项目安排形成结余的救灾资金要在 8 月 15 日之前如实上报县财政局汇总,由县政府调整统筹安排,避免造成救灾资金闲置或损失浪费等问题。严禁将结余救灾资金用于与救灾无关的其他支出、私分结余救灾资金。
三、救灾资金的使用监督
(一)各镇及单位应在 8 月 15 日前拟定救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拟定的计划使用资金。
(二)由县审计、监察、政府督查室及各相关部门组成救灾资金监督检查专项小组,对各镇及部门的救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及检查,确保救灾资金安全、准确使用。
(三)建立社会捐赠信息周报制度,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我县接收的社会捐赠金额,每周一向县政府报告。
(四)各部门要对各镇救灾资金使用进行对口、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一月一报形式报送县财政监督局,由县财政监督局落实跟进检查情况。
(五)各单位及镇应将救灾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县财政局,实行一周一报制,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报送,县财政局进行汇总每周一报送县政府,直至救灾资金使用完毕。
(六)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资金金额、分配办法、使用范围、发放情况、投诉和举报方式等,确保救灾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8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