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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劳社发〔2008〕2号
2008-05-26
索引号: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有效性:
发布日期:2008-05-26 16:05废止日期:
文号:关键字:
名 称: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劳社发〔 2008 〕 2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物价上涨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新标准 (元 / 月)核定失业保险金依据适 用 地 区
一 类450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500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低于(等于) 100%
550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0%
二类390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430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低于(等于) 100%
480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0%
三类330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其他各县
370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低于(等于) 100%
410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0%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精神的落实,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发放有困难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 ○○ 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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