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12-0078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文机关: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政函〔2011〕168号 | 发布日期: |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0/2012-00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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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文机关: |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政函〔2011〕168号 |
| 发布日期: |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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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函〔2011〕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二、公共交通车船和涉农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缓解交通压力,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附件: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