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办法
甘肃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办法
甘肃省省级储备粮
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提高省级储备粮安全
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储
备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10号)
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从事省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及管理等活动的
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储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原粮、成品粮和食
用植物油。
第三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年度储
备管理水平评价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成立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储备管理水平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分管领导担
任,成员由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评价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储备处,承担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有关职能处室、市(州)粮食和储
备局、省局各监管公司、省储备粮管理中心、省粮油质量监督检
验所依据职责管理权限,运用常规管理、实地检查、信息化监管
等综合方式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年度评价
具体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储备管理水
平评价体系。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工作坚持
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六条 评价内容:
(一)数量管理。省级储备粮库存数量保持账账、账表、账
实相符,与省局监管平台在线实时数量保持一致。
(二)质量管理。承储的省级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
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
库、储存期间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
制度。
(三)轮换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规定,
严格落实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相关要求。
(四)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及相关制度,
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水
平。
(五)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六)信息化管理。持续加强智慧粮库建设,有效发挥粮库
智能化和省级监管平台作用,人防技防结合联动,用信息化手段
助力省级储备粮监管,增强“穿透力”、扩大覆盖面,不断提升
监管效能。
(七)配合监管。对监督检查、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隐患,
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涉粮案件严查严处,构建治本专效机制。
第七条 评价程序与步骤:
(一)企业自评。承储企业按照评价内容和评价细则,对上
一年度省级储备粮储备管理水平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实事求是撰
写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自评报告应包括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工作成效、存在
问题及原因、整改措施等方面内容,并附相关印证材料,客观真
实反映粮食购销政策执行和储备管理情况。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
底前报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市级评价。市(州)粮食和储备局、省局各监管公司
分别对所辖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和粮食购销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评价。市(州)粮食和储备局、省局各监管公
司将评价结果于每年4 月底前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粮食和储
备局负责对甘肃省东风粮食局、甘肃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
肃省粮油批发市场和省军粮配送服务中心等单位进行评价。
(三)省级评审。省局有关职能处室通过审阅承储企业自评
报告以及相关印证材料,结合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两个安全”
检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承储企业进行省级评审。评审结果于每
年5月底前报粮食储备处汇总。
(四)综合评价。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领
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企业自评、市级评价、省级评审情况,形成综
合评价意见,经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领导小组
审议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审定。
第八条 评价和计分方法:
(一)评价方法。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企业自
评、市级评价、省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将企业自评、市级
评价、省级评审接照得分权重的20%、30%、50%计算,形成承储
企业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承储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自评
得分×20%+市级评价得分×30%+省级评审得分×50%。
(二)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得分95分以上
的,评为优秀;90分以上95分以下的,评为良好;80分以上
90 分以下的,评为合格;8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
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审定同意后,
并向各市(州)粮食和储备局、省局各监管公司、承储企业通报
并附问题清单;抄送各市(州)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农
发行甘肃省分行。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认真组织问题整改,在2
个月内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条 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规
模调整、仓储设施建设、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等方面给予优
先支持。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作
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连续
2 年或3年2次综合评价排名后三位的承储企业,以及在粮食数
量、质量、轮换、安全管理等方面发生重特大安全问题,情节严
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企业,调减省级储备粮储存指标
直至取消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同时,按照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
有关规定,扣减相关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参与评价、评审、抽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
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
律,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对在监督管理评价工作中存在弄
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
附件:甘肃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表
附件
甘肃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表
| 评价内容 | 序号 | 评价细则 | 分值 | 得分 | 牵头处室 |
| 一、负面清单 | 1 | 未严格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和国有粮油物流设施备案制度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 |
| 2 | 发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严重霉变坏粮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
| 3 | 发生超设计装粮线、超设计液位和超设计仓容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
| 4 | 发生重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
| 5 |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
| 6 | 粮库智能信息化应用经省监管平台在线考核不达标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
| 7 | 擅自混存、串换省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
| 8 | 以省级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财务资产管理处 | ||
| 9 | 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粮食储备处 | ||
| 10 | 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 | |||
| 二、数量管理(16分) | 11 | 年度轮换、集并省级储备粮,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杂减量等)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标准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4 |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 |
| 12 | 年末省级储备粮库存保有量达到90%以上、严格落实省下达的充实、集并、销售等政策的,得分4分;承储省级储备成品粮的企业以考核任何时点承储省级储备成品粮实物库存不低于90%,得4分,否则不得分。 | 4 | 粮食储备处 | ||
| 13 | 按要求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省级储备成品粮月报表的,得2分;统计报表真实、准确,没有出现迟报、错报、不报、虚报、瞒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4 | |||
| 14 | 库存数量全部进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的,得2分;严格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管理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4 |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 ||
| 三、质量管理(20分) | 15 | 按要求报送省级储备粮专卡、库区平面图等档案资料,且齐全、准确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 |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 |
| 16 | 省级储备粮质量指标达标率100%的,得3分;达标率90%-100%的,得1分;90%以下的,此项不得分。 | 3 | |||
| 17 | 省级储备粮储存品质指标宜存率达到100%的,得3分;发生轻度不宜存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发生重度不宜存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0分。 | 3 | |||
| 18 | 省级储备粮监测抽检结果显示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指标合格的,得3分;发生有一项不合格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3分。 | 3 | |||
| 19 | 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的,得1分;否则,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5分。 | 1 | |||
| 20 | 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检验结果完整,并准确记录在粮食质量档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
| 21 | 粮食轮换出库,按规定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且提供给买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超期储存的粮食出库,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1 | |||
| 22 | 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准确完整,能够完整反映粮食从入库到出库期间的质量安全状况的,得1分;原始记录齐全,没有弄虚作假和随意修改等问题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23 | 按要求逐货位开展春秋季常规质量、储存品质指标检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并报告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
| 24 | 粮食质量检验自检、第三方检验指标数据录入粮库信息化平台并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四、轮换管理(20分) | 25 | 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提出轮换验收申请的,得2分;及时提出轮换出入库扦样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3 |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 |
| 26 | 轮入轮出全部通过智能出入库系统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的,得3分,数量差额5%以内,不扣分,每超1%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 27 | 执行出库空仓验收制度、按要求完成年度轮换计划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甘肃省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管理水平评价表
| 评价内容 | 序号 | 评价细则 | 分值 | 得分 | 牵头处室 |
| 四、轮换管理(20分) | 28 | 实现均衡轮换的,得1分;轮换购销合同备案的,得1分;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3 | 粮食储备处 | |
| 29 | 在规定轮换架空期内轮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30 | 轮入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 | |||
| 31 | 按时上报轮换月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32 | 省级储备粮轮出通过省粮油批发市场竞价交易,并达到要求比例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 | |||
| 五、安全管理(28分) | 33 | 安全储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 |
| 34 | 保管账、专卡、账簿齐全、记载规范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35 | 严格执行粮情检测制度,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 | |||
| 36 | 仓储设施设备、储粮技术措施保证储粮安全,强制性检验设施设备正常年检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37 | 企业逐级签订“两个安全”责任书、安全工作经费足额列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38 | 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
| 39 | 开展日常检查并建立隐患台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40 | 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要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41 | 外包作业、药剂管理与使用、消防、用电、防护、防爆、防雷、防汛等符合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42 | 粮油保管员、检化验员达到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43 | 粮油检验仪器设备、检化验室面积达到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44 | 省级储备粮存放在资格仓(罐)内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45 | 严格落实粮库智能安防要求,确保信息设备、网络安全,数据传输正常完整真实,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46 | 在创新储粮技术研发及应用方面有实际举措和投入的,得1分;有储粮新技术研发及应用实例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六、财务管理(10分) | 47 | 按照财务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全面准确反映当年的补贴收入(主要包括保管费、利息、轮换费、轮换价差),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财务资产管理处 | |
| 48 | 如实报送当年实际发生的轮换差价,得1分;且所报轮换差价数额和省局对直属企业绩效考核中的“储备粮轮换差价”数额一致,和“政策性利润总额”逻辑关系相符,得1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49 | 对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安全、专款专用,未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50 | 省级储备粮贷款资金在当地农发行银行账户内封闭运行、购贷销还,专款专用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51 | 每年2月份准时上报上一年本企业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绩效自评报告的,得1分;绩效自评报告指标设置全面科学,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2 | |||
| 七、配合监管(6分) | 52 | 积极配合库存检查、巡查、案件核查、专项检查,信息化监管,登统数据及管理档案、账簿、原始凭证等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的,得3分;否则发现1次/项扣1分。 | 3 | 监督检查处 | |
| 53 | 对各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条列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的,得3分;否则,发现一次/类扣1分。对屡查屡犯,同一问题重复出现的,1次/类扣1分,不封顶。 | 3 | |||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