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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政函〔2024〕205号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浔政函〔2024〕205号
2024-08-29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1658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桂平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标 题: 浔政函〔2024〕205号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浔政函〔2024〕205号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浔政函〔2024〕205号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浔政函〔202 4 〕 205 号

桂平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同意 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方案 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局:

报来 《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 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的请示 》 (浔自然资 报〔202 4 〕 342 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发 〔 2006 〕 114号) 的有关规定,并经 桂平市 202 4 年第 7 期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工作会议审核 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 《 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

二、 由 你 局牵头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本批复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 1 年。

附件: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 湾 税务所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202 4 年 8 月 29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土地储备中心。

附件

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 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 拍卖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 的 相关 规定,特制订《 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 方案》如下:

一、宗地概况

地块(项目) 名称原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地块
宗地座落桂平市大湾镇大湾村石坪岭
土地来源国有储备用地(《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田派出所等16宗土地储备方案的批复》(浔政函〔2024〕2号,附件16))
土地储备总面积约669.50㎡(折合1.0亩)
规划用地 总 面积约669.50㎡(折合1.0亩)
出让用地(实用地)面积669.50㎡(折合1.0亩)
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出让年限商业用地 4 0年
建筑密度≤60%(按实用地计算)
容积率1.0≤容积率≤3.5(按实用地计算)
绿地率/
建筑高度控制20米以下,5层以下
土地评估价格房产评估总价格16.8356万元; 土地评估总价格 74.1137万元(折合73.8万元/亩)
拍卖出让 起始价(万元)235.00
竞买保证金(万元)47.00
报价增加幅度 (万元)5.00

二、供地方式

实行有底价 拍卖出让,按照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 竞买人范围及其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 欠缴 土地出让价款、被认定存在闲置土地行为、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 报名竞买人(公司和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允许 参加竞买及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必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除已在桂平市本地注册设立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外,申请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时,均应约定竞买成功后在桂平市本地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新公司的出资比例构成与竞得人在提交报名申请表约定的出资比例构成必须一致。

四、 成交确认书与出让 合同 签订要求

竞得(受让)人必须在成交之日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自成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如需成立新的公司的,则自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以下简称 出让人)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五、 成交价款缴交要求

成交后竞得(受让)人所缴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出让价款),竞得(受让)人必须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0日内 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出让价款中不包含有关税费;除交易佣金由受让人承担外,其他的办证等所涉及的各种税费由出让人和竞得(受让)人按规定分别承担。

六、土地取得成本

本宗地取得土地成本总价约为 0.684万元(依据可得数据计算)。其中,涉及收储成本为0万元;评估费成本 : 第一次房产和土地评估费约为0.4468万元,第二次土地评估费约为0.2372万元,总计0.684万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成本 和依据 : 国有储备用地不涉及。

七、 出让土地的交付

由 收储 实施单位 桂平市 土地储备中心 自成交之日起 60 日 内将该宗地按现状具体交付给竞得 (受让) 人,并和出让人、竞得(受让)人共同签订《交地确认书》。

八、其他建设条件

( 一 ) 涉林审批要求。本宗地 不 涉及使用林地。

( 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受让人在开发建设前必须按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工作。

( 三 )地上建(构)筑物。该地上建(构)筑物由竞得人竞得土地后自行拆除。

( 四 )其他。严格按照《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设计要点及项目建设条件〈国有储备用地(桂平市地方税务局大湾税务所)〉》(浔自然资规2023-117号)执行。

九、建设期限要求

竞得(受让)人 必须在交地之日起 1 年 内开工建设,在 开工之日起 3 年 内竣工,并在开工、竣工时向 出让人 申 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期的,延 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竣工时向 出让人 申请换发新 不动 产 权证书。

十、违约责任

(一)竞得(受让)人拒绝在成交之日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则当场取消竞得(受让)人的竞得资格,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受让)人不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0日 内付清全部出让价款的,则属竞得(受让)人违约,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竞得(受让)人的竞得资格自动失效,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得(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则属竞得(受让)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竞得(受让)人的竞得资格,竞得(受让)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 出让人不能 按时交付出让 宗地 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 竞得(受让)人 已经支付的出让价款的1‰向 竞得(受让)人 给付违约金。

(四)竞得(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竞得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五)竞得(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其他 违约责任 按出让方案 、成交确认书 和出让合同 相关约定执行。

十一、组织实施

由桂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由桂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十二、出让公告时间

由 桂平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 确定。

十三、出让地点

桂平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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