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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06-12-1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69主题分类: 税务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发布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效力状态: 废止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616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

发布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效力状态

用户分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69
主题分类: 税务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
发布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效力状态: 废止
用户分类:
公报期刊:

索引号

000014349/2020-40616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2号

发布日期

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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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决定:

一、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

二、在本决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

三、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已无农业税尾欠的,按规定程序销毁没有用完的农业税完税证。

五、要加大对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户。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业税收的征管,稳定征管队伍,保证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主题词:农业 农村 税务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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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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