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税〔2016〕18号
2016-07-15

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税〔 2016 〕 18 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6 〕 53 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广西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与此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三、除铝土矿和石灰石以外,其他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调整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6 〕 5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 5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序号税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
1金属矿铁矿精矿4.0%
2金矿金锭3.0%
3铜矿精矿2.0%
4铝土矿原矿9.0%
5铅锌矿精矿3.0%
6锡矿精矿4.0%
7锰矿石原矿6.0%
8白银矿精矿1.0%
9锑矿石精矿2.0%
10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3.0%
11非金属矿高岭土原矿5.0%
12萤石精矿2.0%
13石灰石原矿6.0%
14硫铁矿精矿2.0%
15粘土
1. 制砖用粘土原矿2.5 元 / 立方米
2. 非制砖用粘土原矿0.5 元 / 立方米
16砂石原矿1.5 元 / 立方米
17滑石原矿1.0%
18石英砂精矿4.0%
19大理岩原矿8.0%
20重晶石原矿2.0%
21白云岩原矿3.0%
22页岩原矿3.0%
23膨润土原矿8.0%
24砂岩原矿6.0%
25方解石原矿2.0%
26陶瓷土原矿2.0%
27花岗岩原矿5.0%
28矿泉水原矿2.0%
29天然泉水原矿1.0%
30耐火粘土原矿6 元 / 立方米
31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2.0%
32海盐氯化钠初级产品2.0%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