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 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19-00046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19-05-05 00:00:00 |
| 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 ||
| 文件编号 | 2019年第10号 | 税种分类 | |
| 政策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征收管理 |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推进甘肃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四条规定:适用 13% 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11% ;适用 9% 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8%。
(一)计算公 式为:应退增值税额= 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 × 退税率( 11% 或 8% )
退税办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 × 手续费费率( 2% )
实退增值税额= 应退增值税额– 退税办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二) 2019 年6 月30 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第 46 号令)附件中公布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退税商店不再提交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进行备案,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内部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报送省税务局主管部门,由省税务局与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公告并颁发统一的离境退税商店标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 2016 〕 3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 年5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