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00029X/2021-0067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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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国际交流处 | 成文日期 : | 2021-07-16 10:00 |
| 发文字号 : | 青发改国际〔2021〕434号 | 是否有效 : | 是 |
| 标题: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部署安排,推动我省产业调整升级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现将青海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认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自行判断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料核查。
(三)税务部门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能够自行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
二、确认程序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判定的,应报市州级税务机关,市州级税务机关会签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税务机关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提请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正式文书,或由省级税务机关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协助确认正式文书。
(二)省级税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协助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时,负责核查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明确难以判定的企业主营业务具体内容,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主要情况。内容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要经营范围等),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等),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确认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具体条目及理由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确认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4.确认所属年度主营业务项目收入明细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5.企业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6.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国家专营业务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7.其他所需提供材料。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接到正式文书后,对相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补充完善。
(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确认时难以界定的,提请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也可现场踏勘核实相关情况,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论证,或者会同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判定。
(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确认的正式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补充材料、行业部门会审、联合会商、现场踏勘、第三方评估论证等时间)完成审核确认。对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向省级税务部门反馈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确认文件,明确列示企业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目。对企业主营业务不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税务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