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4号)
| 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6-14288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 ||
| 标题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4号) | ||
| 发文字号 | 财关税〔2026〕24号 | 发布时间 | 2026-02-28 |
| 文件类型 | 通知 | 废止时间 |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4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 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 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 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 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8029/content.html
- 附件下载:
-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