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征收

耕地占用税征收
| 行使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 类别 | 行政征收 |
|---|---|---|---|
| 编码 | 30000400100754391313440300 | ||
| 征收标准 |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 ||
|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1号)第三条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
| 责任事项 | "事前: 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以及申报辅导。" "事中: 依法征收税款。" "事后: 税款入库,资料归档。" | ||
| 问责依据 及监督方式 | 1.问责依据: 无 2.监督方式: 12366-2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