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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1990-04-29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国税函发〔1990〕428号
【成文日期】 1990-04-29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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