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 2014 〕 50 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 34 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 年5 月27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