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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的通知

湘财非税〔2016〕18号
2016-12-28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

省直各单位,财政票据承印企业

,

非税收入收缴 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强化财政收入监督

,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 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 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

强化财政收入监督,根据《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

非税收入稽查是财 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非税收入 的征收或收取、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稽查的监督活动

,

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各级财政部 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级非税入稽查工作,必要时

,

上级 财政部门可将其管理的非税收入稽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 施,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稽查事项实施直接稽查

。

同时,上级财政 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有指导、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 入管理机构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职责

。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对非税收入执 收部门(单位)的执收情况以及票据承印企业、代理银行等关联单位的 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实施稽查

。

第五条 非税收入年度重点专项稽查计划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年 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

第六条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 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工 作,且稽查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稽查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 律、保密纪律。

第七条 对于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事项

,

经核查事实确凿,并为 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

,

或为国家、群众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 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

,

并为举报人 保密。

第八条 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 准

;

(二)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 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 (三)是否正确使用执收系统

,

并及时申报办理非税收入执收项目 下载、更新项目数据库及单位信息变更等手续; (四)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 构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含执收成本)

;

(五)是否超过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六)是否擅自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

(七)是否多征、少征或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八)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出具非税收入票据

;

(九)是否有擅自处理暂扣封存财物和罚没财物的行为;是否按规 定及时申报、移交暂扣封存财物和罚没财物

;

(十)是否有违规当场收取现款的行为; (十一)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或收取的行为

;

(十二)缴款义务人和代征代扣义务人是否按规定缴纳或代征代扣 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和代征代扣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 税收入

;

(十三)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

(二)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三)是否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将非税收入存入“非税 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的账户

;

(四)是否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 (五)是否违规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 付下级执收单位或拖延、滞压、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

;

(六)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非税收入的结算、分成和划解; (七)是否按规定办理误征、多征非税收入以及待结算收入和暂扣 封存财物的退付手续

;

(八)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和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规定领用财政部监制、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 票据

;

2、是否按照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 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

3、是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按 照规定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

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对, 自觉接受票据年检

,

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 情况; 4、是否有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串用、混开的行为

;

5、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 6、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

7、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情况; 8、是否有遗失票据或《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后而未及时报 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

并公告作废的情况; 9、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

(二)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稽查内容包括:1、财政票据承印企业是否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 2、财政票据承印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严格的票据印刷、运输和保 管制度

;

3、财政票据承印企业是否对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 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4、财政票据承印企业是否将承印的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

;

5、财政票据承印企业是否未经批准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 单位或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6、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其他财政票据稽查

,

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是否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 确定

;

(二)是否建立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代理业务培训制度 及制定代理业务操作手册; (三)是否建立差错预警机制、故障排查机制和应急预案

;

(四)代理非税收入代收系统功能建设和开发情况,是否满足非税 收入代收工作的需要

,

并能按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对 代理业务流程和代收系统进行升级完善; (五)是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操作规定

,

确保非税收入资 金及时汇划、日清日结。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稽查采取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在非税收入稽查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 公开”工作

,

即采取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稽查人员,并及时 公开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

第十四条 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应当组成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长

,

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五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出的稽查组应当在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稽查任务

。

第十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稽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稽查通知书

。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一般应于进点稽查 3个工作日前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单位)。 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稽查部门(单位)的名称

;

2、稽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稽查部门(单位)配合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

4、稽查组组长及稽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5、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

(二)进点稽查。稽查人员对被稽查部门(单位)实施稽查

,

应出示 稽查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副本、稽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受上级财 政部门委托稽查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

。

(三)稽查组应对稽查出的违规事项制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 被稽查单位应对稽查出的违规事项签署意见

,

做到一事一签。 (四)书面征求被稽查部门(单位)意见

。

稽查工作结束前,稽查组 应当就稽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稽查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 面征求被稽查部门(单位)的意见

。

被稽查部门(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 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稽查组根据反馈意 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

;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 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五)出具稽查报告。稽查组应于书面征求被稽查部门(单位)意见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向派出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稽查报告。特 殊情况下

,

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提交稽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

,

但最 长不得超过30日。 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稽查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

2、稽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被稽查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执收情况、非税收入票据购领及使 用情况以及相关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等

;

4、被稽查部门(单位)存在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基 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5、被稽查部门(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

6、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 7、稽查组组长和主要稽查成员签名及稽查报告日期

。

(六)审理、审查、复核。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稽查报告后

,

应当依法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

起草《行政处理决定书》,送同级财 政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

涉及行政处罚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事项 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专职机构进行复核

。

(七)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

应 当以财政部门行政决定的形式作出。

第十七条 被稽查的部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法律依据、相关文件

;

(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 (三)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记录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

;

(四)财务会计资料; (五)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

;

(六)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七)稽查组认为需要提供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

第十八条 被稽查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

(三)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将非税收入存入“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以外的账户的; (四)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

(五)违规当场收取现款的; (六)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

(七)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 收单位的; (八)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

或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照规 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

(九)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十)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

第十九条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

依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 非税收入票据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被稽查的代理银行有以下情况的

,

依照《湖南省非税收 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委托银行代理协议》等有 关规定处理: (一)拒收拒付、压票,不及时汇划清算、错划、误划财政资金等行 为

,

且拒不改正的; (二)私自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非税收入账户(包括过渡性账 户)的

;

(三)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发生不作为行为,或未按要求为执收 单位提供服务、上门收款的

;

(四)系统开发和数据连接不能满足非税收入代收工作需要的,且 不按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对代理流程和代收系统进行升 级完善的

。

第二十一条 拒绝依法实施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稽查的部门(单位)有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行为的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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