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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

职权名称: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
机构名称:新田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责任处室:移民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三十条:“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8〕12号)第十条:“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预算、拨付、具体使用及财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专账核算”。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7号)第十三条:“移民扶助金由小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移民困难扶助金(即原移民口粮补贴)两部分组成,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按规定将移民扶助金安排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包干负责,统筹调剂解决小水库移民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后扶政策人员和其他连带影响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县市区如有资金结余,要参照移民项目资金管理模式,统筹用于解决小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1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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