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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武汉市志-税务志 新中国时期的税务-税种-【屠宰税】

武汉市志-税务志 新中国时期的税务-税种-【屠宰税】

武汉市志-税务志 新中国时期的税务-税种-【屠宰税】

【屠宰税】

1949年解放初期,武汉市沿用旧税制,按头分猪、牛、羊三类从量征收,每头征肉猪4公斤、牛12.5公斤、山羊0.75公斤、绵羊1.25公斤。1949年11月,《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公布后,武汉市改为按定量实物税额折合人民币征收。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武汉市规定凡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均应按照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屠宰税,税率为10%,对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对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限制屠宰,老弱残废不堪使用之耕牛及马、骡、驴、骆驼等,经乡、村人民政府证明特许宰杀者,仍照章征税。对少数民族节日宰杀的牲畜,如伊斯兰教的尔代、古尔帮、圣祭三大节日屠宰牛、羊自食的均免征屠宰税。

1953年,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报告》,将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缴纳,税率定为13%。农民出售者仍按10%计税。同年6月,武汉市税务局规定,凡屠宰自食的,不分单位或个人(包括机关团体及居民购买牲畜自养不满3个月自宰自食者)均按10%征税。同年12月规定,停止使用原肉类外销证,对贩卖已税肉类,除坐商按3%课征营业税外,其他一律按8%课征临商税。

1955年,执行财政部的通知,武汉市从1956年1月起,把牛的屠宰税税率由10%提高到15%(不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少数民族宰牛自食的仍按原规定办法不变。1957年,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武汉市自当年1月起,将屠宰税按国营公司零售牌价计征,税率改为8%;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合营企业外调屠宰的牲畜,由调拨起运地按收购价征收10%的屠宰税。

1959年9月,武汉市财政局发出《关于改变经营牲猪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牲猪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单位应纳的牲猪屠宰税改在收购生猪时按照收购总值交纳10%的屠宰税;经营屠宰的国营企业单位,自养的育肥生猪在转入商品时,不论调拨或屠宰,均按活猪重量依当地当时的收购价格征收10%的生猪屠宰税;人民公社、机关、团体、居民屠宰牲畜(包括生猪)以及国营企业经营的牛、羊、马、骡、驴等5种牲畜,仍按原规定在宰杀时依屠宰重量按零售价格征收8%的屠宰税;商业部门收购的种猪、猪苗(15公斤以下的猪娃),凭县、市商业部门自开证明,免征收购环节的生猪屠宰税;如果种猪改撬转作屠宰生猪的,于调拨或屠宰时按10%征税。

1961年,武汉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加强屠宰税稽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机关、部队宰杀应税牲畜,自食部分免税,出售部分应依率征税;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三大节日宰杀牛、羊,自食部分免税,其他情况照章征税;因病、伤宰杀的应税牲畜,自食部分免税,出售部分照章征税,其中实际售价低于国营零售牌价10%的可以免征;宰杀老、弱、病、残不堪使用的耕牛、马、骡、驴等大牲畜,除经主管部门许可外,不论自食、分食或出售,均应照章征税;科研部门宰杀应税牲畜用作试验而不能食用的免税,可以食用的,不论自食、分食或出售,均应照章征税。

1965年,国务院、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湖北省税务局先后发出进一步减征屠宰税的通知。武汉市于同年12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供销社经营的生猪和农民、居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屠宰的生猪,屠宰税一律减半征收;原来在收购环节征收的,税率由10%减为5%,原来在屠宰环节征收的,税率由8%减为4%;农民、居民、机关、团体、学校和不经营屠宰业务的企业等,在农历冬至到腊月三十日期间屠宰的生猪,不论自养或购进,也不论自食与出售,均按2%的税率征收屠宰税。

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将经营牲肉的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武汉市规定屠宰税只对集体伙食单位、个人和外侨宰杀的牲畜继续征收。为简化手续,由原来的从量从价计征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征3元,羊每只征5角,菜牛等大牲畜每头征3元。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屠宰税维持原征收范围不变。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由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缴纳产品税,不再缴纳屠宰税;单位或个人自宰的生猪,菜牛、菜羊等牲畜由屠宰单位或个人缴纳屠宰税。武汉市根据湖北省税务局的规定,于当年11月17日发出通知,补充规定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凡持有证明的,只征收屠宰税;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出售牲肉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按2%的负税比征收;对无证商贩贩卖牲肉的按6%的税率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同年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农民完成收购任务后,从收购单位取回的猪肉,暂免征屠宰税;农民委托收购单位加工宰杀的生猪、菜牛、菜羊,由农民缴纳屠宰税。

1985年生猪购销价格放活后,经营生猪的渠道增多。同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武汉市在执行中明确,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牲畜,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同年10月,经武汉市政府同意,确定屠宰税的定额税负为:生猪每头征4元5角,牛、马、骡、驴每头征5元,羊每只征1元。为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同年10月23日发出《关于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屠宰猪、牛、羊、马、驴、骡牲畜,在缴纳屠宰税时须由税务机关在牲肉上加盖税务查验印戳。对集贸市场上出售的牲肉,凡没有屠宰税完税证或正式发票的白肉,均应补缴屠宰税,并补盖税务查验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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