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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烟处理[2024]第01号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烟处理[2024]第01号

咸烟处理〔2024〕第01号
2024-01-25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烟处理[2024]第01号

当事人:冯*继 性别:男 年龄:37岁 职业:自由职业

身份证号码:50024319154157 民族:苗族 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黔江区100号42栋5-2。联系电话: 1998**999

2023年12月31日13时05分,根据群众举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一行三人联合咸丰县忠堡镇派出所民警,在咸丰县忠堡镇派出所处,对举报车辆(鄂Q43992)的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实施拦截,向驾驶员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实施检查,现场进行了全程视频摄像,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卷烟黄鹤楼(硬峡谷柔情)88.00条、黄鹤楼(硬峡谷情)1.00条、黄鹤楼(软蓝)25.00条、芙蓉王(硬)14.00条、娇子(软阳光)10.00条、利群(软蓝)2.00条、利群(硬新版)13.0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00条、黄山(软记忆)1.00条。合计9个品种157.00条卷烟。经当场询问,该车驾驶员陈恩无法提供运输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同时对该车后备箱内装的货物是卷烟并不知情。在忠堡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该车驾驶员陈恩告知了货主联系电话,同时货主冯*继得知卷烟被查处,主动找到咸丰县烟草专卖局正在调查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并主动配合调查。当事人冯桥继无法提供运输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将上述卷烟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核实:该批卷烟系当事人冯*继所有,2023年12月31日,冯桥继在重庆黔江用鄂Q43992的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托运至湖北来凤的途中,被咸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忠堡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咸丰县烟草专卖局专业人员鉴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经核价,涉案值为叁万叁仟捌佰叁拾元壹角贰分(¥33830.12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冯*继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拍摄的涉案卷烟视频、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情况。

证据四:《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证明涉案卷烟真伪情况。

证据五:《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情况。

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作如下行政处理: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根据《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试行) 》的通知》(鄂烟法[2023]1号)文件之规定:“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2024年01月16日,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据本案当事人冯桥继提供的线索,成功查获咸烟立【2024】04案件,查获卷烟数量360.00条,案值9750.00元。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拾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其行为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拾

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一)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3830.12元20%的罚款6766.024元。 (二)发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57.00条卷烟。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解缴户,合计缴纳¥6676.024元,大写:陆仟陆佰柒拾陆元贰分。缴款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金烟路22号310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烟草专卖局或者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仍不履行,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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