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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04-06

【决策草案】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01104333X/2024-35206发文日期2021-04-06
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文号
分类财政效力状态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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