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 索引号 | 01104333X/2024-35206 | 发文日期 | 2021-04-06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 文号 | 无 |
| 分类 | 财政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