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
(第二百二十八号)
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11 月 29 日
一、 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2.4 元; 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 1.2 元。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本决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转载自湖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