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冯远涛)
- 索引号:
011096968/2024-00153 - 发布单位:
江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2024-11-27 - 效力状态:
有效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江自然资罚〔2024〕0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冯远涛)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自然资罚〔 2024 〕 018 号
冯远涛(身份证号码 422421*4 ):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对你在郝穴镇龙渊村七组破坏一般耕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以改虾稻田为由,通过刘浩联系挖机和运输车辆,于 2024 年 3 月 8 日至 11 日夜间在郝穴镇龙渊村七组土地实施取土,从刘浩处获利人民币 5000 元。经现场勘测,你取土地块位于天银大道与楚才路北延东南角,四至界线为:东抵农田,南抵空地,西抵楚才路北延,北抵天银路。取土地块面积 843.5 ㎡,未做表土剥离等保护措施,挖深约 1-1.5m,致使耕作层遭到破坏。经实测数据套核 2022 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取土面积 843.5 ㎡,全部为耕地。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对取土地块恢复原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 属于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湖北江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查处沿江产业园乱采乱挖行为的函》及涉事车辆基本信息及佐证照片; 2. 胡安涛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3. 机械设备联系人及土方收购人刘浩询问笔录; 4. 运输司机张华、沈友 国、熊辉兵、挖机老板王俊询问笔录; 5. 郝穴镇龙渊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龙渊村七组天银路南侧农田取土的情况说明》; 6. 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7. 地类套合表; 8. 听证纪要; 9. 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现场指界图纸; 10. 蒋静星询问笔录。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自然资执听﹝ 2024 ﹞ 01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江自然资执告﹝ 2024 ﹞ 018 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 2023 〕 1 号):“序号 2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破坏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 责令在 15 天之内治理被破坏的 843.5 ㎡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耕地开垦费( 18040.00 元/ 亩) 6 倍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 13.69 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江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江陵县农业银行荆陵支行,账号 1727040104000535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江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信武
电 话: 0716-4729046
地 址:江陵县江陵大道 16 号
江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