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73911514-8/2024-00012
有效期
长期公开
文号
无
责任科室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 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自 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建立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持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提升管理质量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实现政策统一、经办规范、管理精细、服务优化。
——坚持统调结合,均衡负担。基金全省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核定支出用款计划,建立省级储备金制度和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坚持责任明晰、分级管理。全面厘清省、市、县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建立省级统收统支考核评估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基金上统、管理下沉”。——坚持协同推进,平稳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统筹衔接,同步推进实施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等工作,实现制度紧密衔接、过渡平稳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政策标准。
实施工伤保险统收统支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缴费基数、费率浮动办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和调整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政策标准。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制度,定期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以全省为统筹地区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9 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可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1.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各项基金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费、利息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2024 年 1 月 1 日起,各地各项基金收入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税务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就地缴入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后,按旬划拨至省级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提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支出用款计划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专户,再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遇有特殊情况增加大额资金支出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申请紧急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对应收未收、违规认定工伤、不合理工伤医疗费支出、未参保造成先行支付、违规调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标准、发生套取基金重大案件等原因造成基金减收增支部分,省级在拨付时予以扣减,缺口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承担。
3.结余限期归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资金采取分次上解方式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使用。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资金超出18 个月可支付月数部分,在2023 年 12 月 10 日前一次性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资金经专项审计后,除在本级留足6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其余资金于2024 年3 月31 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资金不足 6 个月支付备用金的地区,可在2024 年3 月31 日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申请一次性补足6 个月的支付备用金。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本意见印发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采取转存定期、购买国债等方式存储基金结余的,待协议期满后按协议约定收回本息,并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
各地归集到省级的基金结余实行单独记账,由省级统一管理。省级基金统收统支前,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负数部分,由市县自行消化,不得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的缺口和债务带到省级统筹制度中。
4.工伤保险储备金。取消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原有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并入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以下简称“省级储备金”)。省级储备金按照全省上年度末2 个月左右静态可支付月数建立,记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各地原有的工伤保险储备金纳入本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归集上解,今后各地不再自行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出现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需使用省级储备金时,由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省级储备金使用计划,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使用。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缺口预算。2024 年起,采取市县编制、省级审核下达的程序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各地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初核后逐级上报,由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审核并统一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和报经省人大批准后下达各地,并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将省级下达的收支预算报同级人大备案后执行。
预算编制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各地要落实基金管理责任,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提高预算执行率,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制定并实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文本,实现全省工伤保险服务事项、标准、流程的规范统一,逐步实现省内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互认。各地要立足省级统筹实际,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办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持续加强省级及以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加快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紧密协同,精简办事环节,完善服务模式,提升经办服务管理质效。
(五)建立责任分担和工作考核机制
1.责任分担。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基金缺口省与市县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另行制定。2.工作考核。按照“基金上统、管理下沉”要求,重点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参保计划、基金预算、待遇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情况,建立统一的考核评估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应用,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六)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进一步健全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全流程、全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风险防控体系,畅通认定、鉴定、经办信息衔接,杜绝线下手工经办。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高风险业务初审、复审、审核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禁止一人通办全流程业务。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七)完善集中信息系统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健全适应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跨险种、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支持工伤保险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实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广泛应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支持工伤医疗费及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完善信息系统防控功能,深入推进历史数据清理,将政策性校验、逻辑性校验等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业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业务办理与智慧监管同步。发挥系统集中和数据互联优势,开展联网数据监测和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系统风险预警。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9—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社、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工伤保险属地管理责任,理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等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确保机构职能、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等适应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