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查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精神,拟对省级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申请采购非鼓励、非限制进口产品实行审核前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应当公示的内容
(一) 基本情况。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名称,技术指标和功能等(格式见附件一)。
(二) 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针对拟采购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方面论证并出具意见。专家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格式见附件二)。
二、公示媒体及公示期
非鼓励、非限制进口产品的公示应由采购人或财政厅 在“河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供应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省财政厅和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省财政厅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四、申请采购非鼓励、非限制进口产品应当提交财政厅审核的材料:
(一)采购人选择专家论证时,需提交: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进行有关公示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选择进口产品行业主管部门论证,需提交: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口产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采购人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公示的证明材料,以及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相关材料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公示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公示
(部门/单位)拟采购(产品名称)进口设备,现将该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请能够满足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的国内产品供应商及时联系,并对公示的内容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等提出建议。请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反馈至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 )和(部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技术参数
附件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 一、基本情况 | |
| 申请单位 | |
| 拟采购产品名称 | |
| 拟采购产品金额 |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
| 二、申请理由 | |
| 1. 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 |
| 2. 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
| 3. 其他。 | |
| 原因阐述: | |
| 三、专家论证意见 | |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