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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 系统使用的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 ( 银行经收专用 ) 》、《税收缴款书 ( 税务收现专用 ) 》、《税收缴款书 ( 税务收现专用 ) 》 ( 非印刷 ) 、《税收缴款 书 ( 代扣代收专用 ) 》、《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 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收缴款书 (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 ( 表格式 ) 、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等。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的税 收票证专用章戳有: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 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

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刻制权限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市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规则进行刻制。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级税务机关留底归档,并报河南省税务局备案。

三、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流程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 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 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 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 税收票证 (含未销售印花税票 ) 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 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1. 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 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 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手册》。
  2. 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 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 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3. 税务机关、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印花税票的票款结报缴 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二)其他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其他税收票证是指,《税收缴款书 ( 银行经收专用 ) 》、《税收收入 退还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按月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 销单》进行结报缴销。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员应当定期查验税收征 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 缴销除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的税收票 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 具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填写《税收票 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 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 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三)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

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时,应填制或通过 税收征管系统打印一式两份《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上级或所属税务机 关票管员应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双方 在《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上互相签章,各持一份,并将其与结报缴销的 税收票证一并装订,归档备查。

四、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 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 (含销售印花税票 ) 收取现金税款时,办 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 一 ) 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 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 款解缴入库。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按照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30 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的标准办理结报缴销,并以期限 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 二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 并办理结报缴销。

( 三 )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 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本公告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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