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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沿海市区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鲁财综〔 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围海养殖用海和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我市将综合评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价格变化水平、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另文明确。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综〔 2021〕6号)

潍 坊 市 财 政 局 潍坊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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