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税联发〔1994〕7号
1994-10-13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税联发〔199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税
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13日)

深税联发〔1994〕7号

各分局:
关于工会疗养院(所)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深税发〔1994〕485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九点已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07号对《通知》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税问题有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通知》第九点中规定视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工会疗养院(所)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工会疗养院(所)系指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不包括其他部门办的疗养院。据向有关部门了解,我省由省总工会办的疗养院共有13家(名单详见附表,以下简称工会疗养院)。
二、对工会疗养院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提供治病、防病、康复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为这些服务项目提供的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业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按《通知》第九条规定免征营业税。经营其他项目,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三、工会疗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疗养院兼营其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医疗服务和其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医疗服务收入与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所属疗养院名单

1.广东省第一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2.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3.广东省疗养员接待站(广州市)
4.广州市工人疗养院(广州市)
5.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花都市)
6.广东省第三工人疗养院(台山市)
7.汕头市东山湖矿泉疗养院(汕头市)
8.汕头市岩石工人疗养院(汕头市)
9.梅州市合水职工疗养院(梅州市)
10.广东省总工会鼎湖疗养院(肇庆市)
11.湛江市工人疗养院(湛江市)
12.佛山市工人疗养院(佛山市)
13.深圳市溪冲度假村(深圳市)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