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 发文文号 | 财税[2021]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 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 2010 年 8 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三、对总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 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 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版)》 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深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 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年 5 月 27 日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版)
一、现代物流业
- 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创新服务
- 物流外包服务
- 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 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 增值电信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 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技术研发与服务
- 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信计算、电子认证服务等)
- 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 IPv6 等技术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 卫星通信与导航技术研发
- 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 云计算、边缘计算、物联网、区块链、高性能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 虚拟现实( VR )、增强现实( AR )、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 工业互联网、车联网、智能穿戴等信息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 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 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 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 视觉传达设计,建筑、景观及室内设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高端工艺美术设计等创意设计及服务
-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及创作服务
- 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 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 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五、商务服务业
- 管理咨询、城市规划、工程管理、节能环保等专业服务
- 法律服务
- 会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
- 资信调查与评级、征信等信用服务
- 国际会议、品牌展会、专业展览及相关服务
- 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等服务
- 国际邮轮运营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