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8〕6号
| 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677F/2023-07246 | 分 类: | 收费依据 |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5 月 19 日 |
| 标 题: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8〕6号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5 月 19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8〕6号 |
- 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677F/2023-07246
- 分 类: 收费依据
- 发布机构: 菏泽市财政局
- 标 题: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8〕6号
- 成文日期: 2023 年 05 月 19 日
- 发布日期: 2023 年 05 月 19 日
- 内容概述: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8〕6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8〕6号
省公安厅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2012 〕 97 号)等规定,现对我省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居民新立户(包括分户另立户、迁入新立户)等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 10 元;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的,城镇每本 40 元,农村每本 30 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每张 5 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25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24 日。
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