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复评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条件】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一)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
(二)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第二十三条
【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 1 |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电子税务局 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2.首次办理税费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评的,满12个月后申请的,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办结。
【联系电话】
可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 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纳税人缴费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同时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先进行信用复评后再申请信用修复。纳税人缴费人申请信用修复之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对同年度评价结果的复评申请。
- 该事项属于“一次办好”清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