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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码

440232107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七条第(二)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责任事项

事前: 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 事中: 1.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予复核; 5.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6.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后: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 2.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和多发的违法行为及其企业加强监管; 3.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上传相关征信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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