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福城街道

编码

440232108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任事项

事前: 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 事中: 1.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予复核; 5.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6.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后: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 2.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和多发的违法行为及其企业加强监管; 3.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上传相关征信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行政处罚福城街道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