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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潮州市湘桥区医疗保障局

编码

440289003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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