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江市鑫启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晋江市鑫启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晋江市鑫启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0JR841) :
我局于 2025年7月22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稽处〔 2025〕46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秋容、唐志伟
联系电话:0595-22115359
税务机关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 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稽处〔 2025〕46号
晋江市鑫启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0JR841) :
我局依法于 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6月13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玉湖村南区20号)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检查过程中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1.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江西弋棉纺织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209,836.52元,税额合计807,278.84元;你公司使用上述发票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807,278.84元,并在各相应年度列支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东石税务分局于2024年9月26日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晋税东石通〔2024〕1081号)通知你公司对取得的江西弋棉纺织有限公司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作进项转出,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78,127.48元并形成欠税。
2.2021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你公司取得进贤县胜能纺织有限公司违规开具的1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额合计11,638,274.54元,税额合计1,512,975.46元)、取得乐安县众鑫纺织有限公司违规开具的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829,115.17元,税额合计1,147,784.83元)、取得望江县广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额合计1,058,838.50元,税额合计137,649.00元)、取得江西新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05,967.68元,税额合计65,775.82元)。上述违规开具的发票共230份,金额合计22,032,195.89元,税额合计2,864,185.11元,你公司使用上述发票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864,185.11元,并在各相应年度列支成本。
(二)证据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资料有:税收违法案件协查证据资料、开票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讯问笔录、你公司相关涉案账户银行流水、部分账证资料、非正常户认定资料、现场检查证据资料、你公司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江西弋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209,836.52元,税额合计807,278.84元)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取得他人虚开或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93,336.4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2,977.40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追征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79,786.43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追征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53,190.95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228,711.72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我局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你公司刑事责任。
以上决定追缴税费合计10,488,002.97元(不含滞纳金)。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将另行决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