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2×600MW以大代小工程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5〕743号
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2×600MW以大代小工程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 :
你单位提交的《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 关于办理 2×600MW以大代小工程 项目 取水许可的申请》( 霍电发字 〔 2025〕 2 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以下简称 《报告书》 )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 2×600MW以大代小工程 位于 霍州市辛置镇汾河西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 2009〕359号对该项目予以核准,霍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厂内供热改造予以备案,项目代码: 2401-141998-89-02-598385。
该单位 取得 编号 B141082S2021-0026 的 取水许可证,生产取水水源为霍州煤电集团南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霍州市辛置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总 取水量 271 万 m3/a,其中生产取水量 266 万 m3/a,职工生活取水量 5 万 m3/a ; 有效期 限自 2021年3月3日 至 20 26 年 3 月 2 日。现因 项目生产规模、取水水源等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手续。
二、 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霍州煤电集团南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霍州市辛置污水处理厂)再 生水和霍州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矿井水回用建设项目矿坑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 ; 批复项目总取水量 328.77 万 m3/a ( 含再生水 195 万 m3/a 、 矿坑水 128.8 万 m3/a 、 岩溶地下水 4.97 万 m3/a ),用水保证率 9 7%,其中生产取水量 323.8万m3/a ( 含发电 312.8 万 m3/a 、热网补水 11 万 m3/a ),职工生活取水量 4.97万m3/a。综合取水指标 0.39 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热电联产空气冷却机组≥300MW用水定额先进值不大于 0.4 m3/t的要求;热网补水指标为0.01m3/GJ,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中热力生产和供应(热水)用水定额先进值不大于 0.01m3/GJ的标准要求 ; 职工生活取水指标 120 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参照50 万人口以下小城市 (室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 120L/p·d的要求。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 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分别设在于霍州发电厂区冷却水塔东侧围墙外再生水分水口(坐标:东经 111°40′57″、北纬 36°31′8″),霍州发电厂区冷却水塔东侧围墙外矿坑水分水口(坐标:东经 111°40′57″、北纬 36°31′8″),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霍州电厂综合办公楼东侧(坐标:东经111°41′14.7″、北纬36°30′39.3″)。
四、 本项目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五、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关于印发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 的通知》(财税〔 2024〕28号) 、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 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 晋财税〔 2024〕9号 ) 等 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 缴纳水资源税。
六、 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 报送 实际用水量。
七 、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在领取新的取水许可证时,你单位编号 B141082S2021-0026取水许可证按程序注销。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八、 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 项目 水资源 报告表 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霍州市水利局 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 电话: 03 51- 7731 435
山西省水利厅
202 5 年 11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临汾市水利局 、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霍州市水利局 、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